郭某、郭隆司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89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某、郭隆司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某;郭隆司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男,201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郭隆司,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隆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隆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谷长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赵山青联系电话:041183187606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榕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94号 下一篇 覃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