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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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75号案件名称
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杰,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呼和托哈种蓄场。 法定代表人:吕艳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遵志,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杰与被执行人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99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990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因(2021)新27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闻国宾与被执行人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查封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确肯布勒格饲料队的机器设备及厂房、房屋、构筑物等财产,并委托新疆方夏资产评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8,246,438.93元,经过两次拍卖后以4,618,005.8元流拍,在变卖阶段也无人购买。且被执行人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标的金额为2500000元,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林杰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张林杰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温泉县雄舟饲料生产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林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泉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3民特139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巴音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才仁尼曼书记员 怡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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