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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丽、袁亚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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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861号
  • 案件名称

    李艳丽、袁亚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艳丽;袁亚飞;袁艳玲;滕仲斌;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861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袁亚飞,男,汉族,1993年4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艳丽,女,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滕仲斌,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袁艳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亚飞、李艳丽、滕仲斌、袁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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