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汉新、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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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600号案件名称
行汉新、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行汉新;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行汉新,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与解放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闫观山。本院在执行行汉新申请执行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但该单位房屋均属于拆迁安置补偿房屋,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行汉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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