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耘安、简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8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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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8950号案件名称
刘耘安、简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耘安;简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8950号原告:刘耘安,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简兵,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耘安与被告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耘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刘耘安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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