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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支行、刘敬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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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3160号
  • 案件名称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支行、刘敬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支行;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支行,住濮阳市市区中原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3905025XC。被执行人:刘敬垒,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郭彩宁,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韩香竹,女,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共同偿还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支行借款本金52856.64元及逾期利息5048.49元(截止到2021年4月1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52856.6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41%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具体情况。二、2021年7月13日,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刘学军名下银行账户1153.13元,被执行人韩香竹名下账户4841.11元均已扣划,被执行人刘敬垒自动向本院履行1800元,共计7794.24元由申请人领取。2、被执行人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名下无房产。3、被执行人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名下无证券。4被执行人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名下无车辆。三、2021年8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无财产。2021年7月13日,向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濮阳市公积金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公积金。四、2021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刘敬垒、郭彩宁、刘学军、韩香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学军、韩香竹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2021年8月31日采取扣划强制措施并由申请人领取。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和被执行人自动到申请人单位履行金额人民币12180.81元,本案执行标的为53447.64元,尚余41266.83元为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车辆无法处置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白翠翠书记员  逯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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