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杰瀚商贸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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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471号案件名称
宿迁杰瀚商贸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宿迁杰瀚商贸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宿迁杰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HRRL9X。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东南村南大庄组8号。法定代表人:郑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拔干头村。法定代表人:李贻文,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宿迁杰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129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迁杰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9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拔干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尚有50000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定源书 记 员 伍致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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