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12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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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12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隋书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隋书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12号之十五被执行人:隋书波,男,汉族,1970年0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0××××××××,住瓦房店市许屯镇龙门汤村龙门汤屯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隋书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书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2250322003×××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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