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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家、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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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566号
  • 案件名称

    王春家、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春家;王宝军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家,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宝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春家与被执行人王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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