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英与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喜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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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0008号案件名称
杨明英与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喜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明英;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喜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0008号 原告:杨明英,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富,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路西段13号片区滨州花园C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3056017M。法定代表人:欧贵新,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喜康,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明英与被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喜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杨明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英负担。 审 判 员 吴 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书 记 员 卞先玲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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