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乌鲁木齐汇凯隆贸易有限公司等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细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执恢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71执恢24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乌鲁木齐汇凯隆贸易有限公司等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细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乌鲁木齐汇凯隆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细雄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6号。 负责人:娄乔,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荣,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内容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凯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细雄。 被执行人: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1栋21层。 法定代表人:缪章明。 被执行人:孙细雄,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凯隆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细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14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审判员 荣飞审判员 石新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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