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赛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608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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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财保108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赛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赛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财保108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0号第1层、2层、5-7层、19-28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58402U。负责人:李锦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彬,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唐赛英,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赛英的财产在人民币3125736.02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9月1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赛英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洁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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