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禾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7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754号
  • 案件名称

    江西禾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西禾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754号原告:江西禾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南山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明。原告江西禾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短信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截止到2021年9月6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禾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爽书 记 员 曾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