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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炳前、梁宇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12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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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执126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炳前、梁宇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冯炳前;梁宇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6执12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炳前,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宇财,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原告冯炳前被告梁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4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大良苏岗股份社有农村股份,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目前暂未有分红收益可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债权9141.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未有分红收益可执行的农村股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顺审判员  曾松林审判员  肖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麦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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