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镇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等姜岳明、叶正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612号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镇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等姜岳明、叶正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镇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姜岳明;叶正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813B。 法定代表人:洪辉发。 被执行人:衢州镇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仙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290499X7。 法定代表人:姜岳明。 被执行人:姜岳明,男,1966年12月02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正福,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镇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姜岳明、叶正福(2021)浙0803执6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61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舒景颖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兆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259号 下一篇 本院刑庭移送与江界平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