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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恢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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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恢220号
  • 案件名称

    王岩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岩潮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恢220号移送机关: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岩潮,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岩潮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移送机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它案已进行了查封,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委托文安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未果。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机关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机关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占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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