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华格才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4执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524执187号案件名称
海洛、华格才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海洛;华格才让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海洛,男,1971年2月20日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华格才让,男,1974年6月10日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执行人海洛与被执行人华格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格才让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格才让负担。2021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华格才让名下有网络资金135元予以冻结;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份每月从工资扣除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海洛同意被执行人华格才让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本院追逐于2019年9月15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格才让的账户冻结,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完么多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祁更虎书记员三主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首成、吴靖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6执恢317号 下一篇 廖球安、赖天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05执6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