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徐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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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71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徐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徐国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71号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峰新村73号。法定代表人:毛孝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1989年8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徐国春,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与被告徐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校对人:张海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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