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晶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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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555号案件名称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晶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晶晶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555号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19号1单元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01755H。法定代表人:后全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晶晶,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晶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裴 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司红伟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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