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马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4民终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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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终2143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马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马雷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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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4民终2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楼A座三层。负责人:赵冰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雷,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司机,住绥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并由马雷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标的车辆辽P×××××号车是营运车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任喜文的从业资格证并未年检,根据保险合同,车辆肇事时应提供合格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所以,按照保险合同本案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责任。马雷辩称,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辽P×××××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主张本起交通事故因车辆驾驶员未出示从业资格证而属于免责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并未说明该项事实属于免责条款,也从未提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及时年检属于不予理赔的范围;3.司机任喜文因从事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对其从业资格证进行年检,与本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属于拒赔的理由,且任喜文在合理期限内已经通过了从业资格证的检验,因此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马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229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雷系辽P×××××号车的所有人,该车挂靠在葫芦岛市金亿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3月17日06时40分,马雷司机任喜文驾驶车牌号为辽P×××××号大型汽车,沿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269公里100米与江洋驾驶车号为陕E×××××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当事人任喜文和乘车人,任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喜文负全部责任。该车在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以葫芦岛市金亿德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20年6月18日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事故发生后,造成货物损失7300元,施救费用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委托评估,该车损失价值为106395元,支出评估费5260元,上述总计122955元。一审法院认为,马雷所有的车辆在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投保,事实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任喜文的驾驶证合法有效。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辩解从业资格证过期,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仅为笼统的概括,未明确说明是指何种证书,也未明确载明该证书含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更未提及从业资格证过期一事。马雷的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其具有驾驶资格,其从业资格证过期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从业资格证过期即显著增加了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任喜文是实际取得了从业资格证,仅是未及时审核导致过期,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以此为由免责有悖公平原则,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对于马雷的各项损失,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在各自险种范围内予以理赔。综上所述,马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马雷保险金122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马雷提交任喜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任喜文在事发后及时补办了从业资格证的年检手续。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认为,该证件的有效起始日期可以认定,在发生事故时任喜文的从业资格证已经过期。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是否应对马雷的经济损失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对“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这一免责条款内容虽然已经加粗加黑,但该免责条款仅是一般的笼统性规定,并未明确说明要求驾驶人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就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驾驶营运机动车需要从业资格证,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认定,驾驶证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对驾驶员两种不同素质的独立评价。本案驾驶员任喜文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任喜文就事故车辆具有驾驶资格。同时任喜文自2007年3月14日即领取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仅是在案发时间段超过了有效期间,这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不能证明因此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进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因此,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因任喜文从业资格证过期而拒绝理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平安财险葫芦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金芹审判员 孔凡义审判员 刘纪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儒雅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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