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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雪斌、冯振文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保3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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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保3063号
  • 案件名称

    雷雪斌、冯振文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雷雪斌;冯振文;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保3063号申请人:雷雪斌,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法定代表人:黄平军。被申请人:冯振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申请人雷雪斌诉被申请人冯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雪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振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振文的财产在价值5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雷雪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光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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