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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金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6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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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2民初6338号
  • 案件名称

    梅金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梅金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梅战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6338号原告:梅战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居民。原告:梅金科,男,199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负责人: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梅战虎、梅金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梅战虎、梅金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战虎、梅金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战虎、梅金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梅战虎、梅金科负担。                               审  判  员     赵娟丽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赵晓英 书  记  员     党  芬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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