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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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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99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慈;曾嵘;田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991号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规划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顾晓慈,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晓慈,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第三人:曾嵘,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第三人:田蕊,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慈、第三人曾嵘、田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应予退还3003元。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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