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进红、侯进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9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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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939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进红、侯进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侯进红;侯进红;党纪锁;党纪锁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纪锁,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侯进红,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党纪锁与侯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进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党纪锁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纪锁清偿案款13555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141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33元。执行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侯进红银行存款10000元(扣除执行费193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806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侯进红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进红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并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党纪锁,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13555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80670元。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晓 刚审 判 员 李 更 生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晓 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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