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显涛、任配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21民初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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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民初2326号案件名称
郑显涛、任配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显涛;任配林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21民初2326号原告:郑显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被告:任配林,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显涛与被告任配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显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显涛负担。审 判 员 张国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琳代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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