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陆军、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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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880号案件名称
王陆军、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陆军;刘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880号原告:王陆军,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告:刘成,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原告王陆军与被告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陆军以其已与刘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陆军负担。 审判员 高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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