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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陆军、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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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880号
  • 案件名称

    王陆军、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陆军;刘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880号原告:王陆军,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告:刘成,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原告王陆军与被告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陆军以其已与刘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陆军负担。        审判员    高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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