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审计局、袁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3民初9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民初932号案件名称
双牌县审计局、袁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双牌县审计局;袁继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民初932号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49号。法定代表人:王凌辉,系该局局长。被告:袁继辉,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与被告袁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于本案宣判前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牌县审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牌县审计局负担。审 判 员 肖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雯迪书 记 员 潘 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慕浪浪、邵合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392号 下一篇 赵晓龙、田生亮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3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