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云龙棉业集团有限公司、谢建新等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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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768号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云龙棉业集团有限公司、谢建新等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呼图壁县云龙棉业集团有限公司;谢建新;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云龙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82公里处。 被执行人:谢建新,男,汉族,1996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呼图壁县云龙棉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谢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1723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云龙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谢建新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1730000,借款本金1730000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20415元,合计175541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国家级苗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谢建新,已偿还案件款1371359.4元剩余384855.6元。经网络查控,及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纪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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