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48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482号之二案件名称
吴海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海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住所地:龙安区文昌大道与华祥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经营者:王永飞,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吴海燕,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龙安区风王牌轮胎行与被执行人吴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与被告吴海燕一致确认,被告吴海燕欠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货款35300元,由被告分期偿还,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吴海燕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5300元;于2021年4月30日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为清。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有权就第一项剩余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负担。被申请人吴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海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海燕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至今未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管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1、经查,被执行人吴海燕名下有银行存款4376.05元,已划拨至本院,并转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王牌轮胎行指定银行账户。2、经查,被执行人吴海燕名下有车牌号EK371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3、经查,被执行人吴海燕与案外人赵飞飞名下共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路东天域国际商住小区10号楼1单元12层东户的房产,案外人对该房提出异议申请。4、经查,被执行人吴海燕名下无公积金。三、本院干警于2021年6月30日,前往安阳市安阳县柏庄镇西灵芝村,寻找被执行人吴海燕。到达后经多方询问村民称,一直都没有见过他,在安阳市区跑大车了,听说在市区居住,具体情况不清楚。随后达到西灵芝村56号,家中无人。询问邻居称是被执行人的亲戚,称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在家住,母亲现在住着西灵芝村56号,吴海燕没有在村居住,在安阳跑大车不经常回来,具体情况不清楚。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海燕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五、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376.05元,本案执行款尚余30923.9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刘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牛晓燕书记员李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勇、王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9968号 下一篇 田金艳、周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03执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