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艺、董建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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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晓艺、董建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晓艺;董建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晓艺,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董建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赵晓艺与董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建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2,332.04元,已执行标的为3,773.84元,未执行标的428,558.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建强名下无证券、少量银行存款3,773.84元法院已向申请人发放、被执行人董建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董建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董建强限制消费。 五、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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