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根兰与张松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47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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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474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根兰与张松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根兰;张松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根兰,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张松,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杨根兰与被执行人张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松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根兰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46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松名下资产如下:1.最近一次银行开户情况查询结果 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余额可用余额2021/8/20 14:30中国农业银行有2842.5102021/8/21 22:1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1.9302021/8/20 12:54交通银行有0.6702021/8/20 12:21中国工商银行有0.640.642021/8/21 22:1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20 13:10中国民生银行有002021/8/20 13:10中国民生银行有002021/8/20 12:50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20 12:21中国工商银行有002021/8/20 12:21中国工商银行有002021/8/20 12:29兴业银行有002021/8/20 12:18平安银行有002021/8/20 12:18平安银行有002021/8/20 12:28华夏银行有002021/8/20 12:21中国工商银行有-14837.99 2.车辆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号牌号码车辆品牌2021/8/22公安部车辆有渝A00XXX长城牌2021/8/22公安部车辆有渝BE8XXX豪门牌3.其他资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松名下的保险、公积金、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6月17日分别划拨被执行人张松银行存款5132元、4918元,并于2021年6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张松名下渝A00XXX号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本院未启动处置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杨根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渝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陈军书 记 员 肖鸿丹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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