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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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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5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小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81668393。 法定代表人:颜锡伍。 委托执行代理人:潘贻义、薛敏丽,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高小燕,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高小燕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6461.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一、被执行人高小燕名下金融机构账户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查询被执行人高小燕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不动产一处,已于2020年4月10日出卖;被执行人高小燕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裁定查封【产权证号:瑞房预陶山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该处房产竣工但未通过验收,且有部分购房款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三、被执行人高小燕名下有牌号为×××的思域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实物无着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四、被执行人高小燕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高小燕户籍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六、被执行人高小燕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高小燕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小燕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高小燕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小燕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高小燕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高小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5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小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杨伟荣 审判员王建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池瑞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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