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善、张泽成等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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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志善、张泽成等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志善;张泽成;王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志善,男性,1951年11月30日出生,210225195111300015,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泽成,男性,1968年12月10日出生,210281196812106413,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茜,女性,1967年2月10日出生,210219196702104320,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生效的(2020)辽0283民初5099号判决,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茜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茜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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