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晋、何明良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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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91号案件名称
罗晋、何明良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晋;何明良;吕正夫;潘能凤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91号罗晋、何明良、吕正夫、潘能凤:关于申请人罗晋与被申请人何明良、吕正夫、潘能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冻结何明良(北部湾、工行、建行、微信账户,1290.41元)、吕正夫(工行、浦发、中国银行、招行,17669.91元)、潘能凤(建行、中信、建行、微信账户,1719.19元)名下银行存款503040.13元,实际冻结20679.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9日止;2021年9月9日,轮候查封何明良名下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华凯·逸悦豪庭不动产权,轮候顺序为第三,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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