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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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329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魁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329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魁,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谌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8元,减半收取9454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祥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廖 珊书 记 员 胡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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