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74号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74号原告:张某1,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其他情况不详。 张某1与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张某1负担。 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云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保全人刘茂琨与被保全人姜德军、姜配甲等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2执保542号 下一篇 贾福文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保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