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94民初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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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94民初460号案件名称
刘某、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单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94民初460号原告:刘某,甘肃省民乐县人,青海油田油建工程处退休职工,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单某,甘肃省民乐县人,家属,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广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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