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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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498号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44号(2门)。法定代表人:刘媛媛。委托代理人:贾闯,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满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绥中县。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做出(2019)辽010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申请人租车费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300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758.86元;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范莹莹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实现申请人债权1758.86元。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孙悦玥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菁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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