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松水、李振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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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600号案件名称
司松水、李振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司松水;李振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司松水,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李振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司松水与被执行人李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第三次查封并且有抵押,在我院执行人员现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居住地居住。现我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陈薇薇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锴书记员 马彦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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