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海、王成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701执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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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701执48号案件名称
马成海、王成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成海;王成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玉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70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海,男性,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同县。 被执行人:王成福,男性,1969年10月21日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青海省大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海与被执行人王成福劳务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经审查依法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号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10726.00元,该款已转交申请人。剩余2308.00元整,双方约定在10月1号履行。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701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立辉审判员:韩英姿审判员:才仁多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尕松群英书记员:仁青拉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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