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民初1389号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89号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东街。 经营者:李顺霞,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纳达齐牛录乡伊昭路西六巷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飞,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五社区光明路南侧S313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树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与被告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以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视觉广告装饰中心负担。 审判员 郑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文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梅、史忠利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392号 下一篇 李跃琴、李茂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32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