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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徐霞客南升五金加工厂与江阴市拓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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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27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市徐霞客南升五金加工厂与江阴市拓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徐霞客南升五金加工厂;江阴市拓征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2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徐霞客南升五金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T53A39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马璜路41号。经营者:王湖南。被执行人:江阴市拓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29309C,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集中区A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江阴市徐霞客南升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南升厂)申请执行江阴市拓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拓征公司应支付南升厂加工费339125元及利息。因拓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升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依法向拓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拓征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拓征公司名下无不动产;4、至江阴市车管所查询,拓征公司名下有苏B8××××、苏BD××××、苏BP××××、苏B9××××、苏B1××××汽车,已被多案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5、至拓征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依法向拓征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南升厂,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南升厂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拓征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拓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南升厂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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