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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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558号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岳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558号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西区民族大街以西、建设路以北、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 被告:岳某,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 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茹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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