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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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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558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岳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558号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西区民族大街以西、建设路以北、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        被告:岳某,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        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茹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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