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利广、李成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冀0683执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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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冀0683执4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党利广、李成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党利广;李成山;王胜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683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利广,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李成山,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王胜竹,女,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党利广与被执行人李成山、王胜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冀068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党利广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成山、王胜竹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82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成山、王胜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5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成山、王胜竹名下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房产交易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等部门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4.本院执行员与被执行人居住地安国市郑章镇路根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村委会证明其家庭一般,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成山、王胜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2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成山、王胜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冀068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郭 姣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佳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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