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粉英、雷银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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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918号案件名称
郑粉英、雷银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粉英;雷银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918号原告:雷某某,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郑某某,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 文 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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