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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永、赵祖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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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636号
  • 案件名称

    刘春永、赵祖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春永;赵祖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永,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赵祖发,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关于刘春永申请执行赵祖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赵祖发应偿还刘春永劳务费28969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赵祖发于2021年2月9日前偿还劳务费3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劳务费20000元;剩余劳务费5969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还清。二、赵祖发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刘春永将申请执行下欠的全部款项。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赵祖发承担,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给刘春永。因赵祖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春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赵祖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祖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896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祖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春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屠闰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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