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0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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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03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张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3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负责人:杨鸿滨,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硕,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成,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欢,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璐法官助理 董悦冉书 记 员 高 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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