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冬林、伍小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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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77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冬林、伍小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冬林;伍小军;戴华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冬林,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伍小军,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被执行人:戴华江,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系伍小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冬林与被执行人伍小军、戴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询扣划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阳海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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