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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冬林、伍小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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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冬林、伍小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冬林;伍小军;戴华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冬林,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伍小军,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被执行人:戴华江,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系伍小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冬林与被执行人伍小军、戴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询扣划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阳海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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