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红、李合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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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525号案件名称
徐晓红、李合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晓红;李合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7525号原告徐晓红,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阳堌镇杨庄村东杨庄村3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49号1号楼三单元22号。被告李合春,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南寨村三组。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晓红与被告李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合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李合春于2021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具有结算性质,系双方对此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亦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合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晓红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李合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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