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迪、吕竹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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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528号案件名称
毕迪、吕竹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毕迪;吕竹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528号原告:毕迪,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吕竹颖,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迪诉被告吕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迪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韩金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毕 冉书 记 员 王佳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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